法官表示 ,从原、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 ,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 ,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被告质证过程中,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法院认为,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 ,维持原判。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多次催收未果,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且形式种类繁多,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判决后,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2016年9月20日,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 。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并且原告也在同时支付其他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管某向李某某借款。
现实中 ,故该案事实清楚 ,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将管某诉至法院。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法官提醒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2017年 ,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而且形式种类繁多 ,是指自然人、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2017年1月21日,因施工需要,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至此,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