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认为,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王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曾多次向刘先生发出通知书,
刘某搭建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或顶楼的户型。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私自搭建的“阳光房”等建筑 ,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
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刘先生购得该房屋后,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 ,即“阳光房” ,
关于相邻权法律是如何约定的?近日,刘某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殊不知,
法院
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仅是违章建筑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
案例
邻居搭建“阳光房”侵权
市民王某为某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主人,市民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主人,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即相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