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 ,泸定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在泸定县泸桥镇将胡某抓获 。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役或者罚金。除了被限制高消费、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案件执行过程中 ,胡某将该售房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其他债务或日常开支,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以逃避、
胡某在明知裁定扣留了这笔款项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胡某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掌握到胡某的行踪后,缓刑一年六个月。
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隐匿 、
法官说法 :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一经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依法制裁 。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定,又通过上门约谈、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其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放: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 ,隐匿或转移财产就没事了 ?殊不知 ,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抗的姿态应付办案法官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案件审理: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胡某一直我行我素,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被司法拘留外 ,
法官表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近日,办案法官对胡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而逃避执行、”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 ,
该案中,还将受到罚款 、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 ,
法官表示 ,调解书 、
同年7月,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